索 引 号:000562337/2018-00199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2018-06-29文  号:主 题 词:
名  称: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1-0000 用人单位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2-0000 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3-0000 用人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4-0000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5-0000 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侵害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6-0000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7-0000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责令整改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8-0000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吃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09-0000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10-0000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实物,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 111310810005623379-CF-011-0000 用人单位违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企业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111310810005623379-QZ-001-0000 申请法院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    
行政裁决 111310810005623379-CJ-001-0000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年11月1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行政裁决 111310810005623379-CJ-002-0000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行政裁决 111310810005623379-CJ-003-0000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行政裁决 111310810005623379-CJ-004-0000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发布)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行政裁决 111310810005623379-CJ-005-0000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514号,2007年12月14日发布)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用人单位 法定时限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4 BaZhou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版权为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